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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建议简易审应经辩护人同意

2015年3月26日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http://www.nclihunls.co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未提出书面建议适用,而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的情况下,需要经过辩护方的同意;而对于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则没有规定需要征求辩护方的意见或经过其同意。笔者认为,应当规定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也应经过辩护人的同意。理由如下:一、由于大部分被告人不能非常准确地理解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对本人权利的影响,如果未经过辩护人同意,则有可能损害被告人应予保障的合法权益。二、由于未经过辩护人同意,如果在开庭前,辩护人告知被告人相应利害关系,导致被告人不同意适用这一程序时,则将使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做的有关工作大受影响,造成工作的极大被动。三、既然检察院未建议适用而法院认为可以适用这一程序时,要经过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同意,那么检察院建议适用的情况下也需要相应地作出同样的规定,不能因为检察院提出建议就可以忽视辩护人的意见。

来源: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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