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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搜查的法定程序

2018年11月16日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http://www.nclihunls.com/

公安机关是我国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主要部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公正、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那么刑事案件中搜查的法定程序下面由大律师网铜仁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刑事案件中搜查有什么法定程序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搜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07条的规定,紧急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否则,侦查机关可依法强制提取。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于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方法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询问证人的目的在于取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言,通过证言发现案件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询问证人对于发现和收集证据,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这样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其思想顾虑,消除心理压力,达到询问的目的。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询问证人必须保证其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写出书面证言。


来源: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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