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72204650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毒品犯罪
刑罚分类
犯罪状态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罚分类
律师文集
毒品犯罪
刑罚分类
犯罪状态
刑辩指南
取保候审
罪罚轻重
自首知识
刑事诉讼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刑事证据
刑事文书
经济犯罪
文章列表
驱逐出境的方式
2018年6月17日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http://www.nclihunls.com/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来源: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罚金有几种缴纳方式
2.永安退休女教师组织标会涉案3亿被判15年
3.贩卖毒品多少克判处死刑?
4.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备军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5.驱逐出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