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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贪官死刑也是死刑改革脚步?

2016年12月27日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http://www.nclihunls.com/
  减少死刑的适用,可谓是当今世界的潮流,经济犯罪废除死刑首当其冲。从大的方面讲,像走私文物罪、盗窃罪与贪污贿赂罪一样,都是经济犯罪,但前者与后者还是迥然不同,前者是普通人的经济犯罪,主要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不仅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损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滥用了公权力,危害比前者大得多。要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也得先将普通人的经济犯罪死刑都废除了,再来谈贪官的死刑废除。

  当然,上面所说的理由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也许还在于,目前我们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与监督,贪官有大量的漏洞可钻,民众束手无策,而且,贪官能被查处的几率又很小,如果废除了贪官的死刑,大概官员更没有什么约束,更无所顾忌。支持死刑的专家通常会引用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话“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在我国,腐败案件是年年高发,甚至是一年比一年更严重,仅2009年1月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但是,即便处于这种高压状态下,腐败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那么,如果我们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违法必究)没有实现,率先弱化刑罚的严厉性(废除贪官的死刑),那么,又有什么能够让贪官收敛其疯狂行为呢?

  即便是被查处的贪官,仍然在体制内具有特别强的博弈能力,所谓“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在刑法保持贪官死刑的今天,试问,有多少本应判处死刑的贪官被判处了死刑呢?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1600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辽宁大连证券公司原董事长石雪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1.19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那些被判处了死缓、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贪官,又有诸多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名堂为他们开道,试问,他们在监狱里又真正呆了多天呢?如果贪官死刑也废除了,仅有的少数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如郑筱萸、文强,大概坐上几年牢也出来了,我们又拿什么给现在的官员做反面教材,苦口婆心教育他们不贪污、不腐败呢?
来自刑法

来源: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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