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72204650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毒品犯罪
刑罚分类
犯罪状态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管辖知识
律师文集
毒品犯罪
刑罚分类
犯罪状态
刑辩指南
取保候审
罪罚轻重
自首知识
刑事诉讼
管辖知识
刑事审判
刑事证据
刑事文书
经济犯罪
文章列表
什么是指定管辖?如何处理管辖不明或有管辖争
2015年12月7日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http://www.nclihunls.com/
指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具体是指,当管辖情况不明、或者管辖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事实上不能管辖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指定某下级法院不管辖。这样可以避免案件无人管辖或管辖争议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但要求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书分别送达有关法院。
来源: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我国刑事级别管辖的转移变通
2.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深沪证交所诉讼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4.地域管辖分类有哪些?
5.普通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