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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5年10月8日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http://www.nclihunls.com/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朱某,女,汉族,身份证号:41242519670616****,住河南省鹿邑县玄武镇潘庄行政村潘庄,系犯罪嫌疑人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潘某,男,汉族,40岁,住河南省鹿邑县玄武镇潘庄行政村潘庄,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理由:作为潘某的妻子,申请对潘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依照我国刑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我丈夫潘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我丈夫潘某是否诈骗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涉嫌诈骗的13万元款项,我丈夫潘某也已经如数退回,受害人损失已经挽回。因此,对我丈夫潘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对我丈夫潘某取保候审便利其治疗严重疾病,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取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人道主义关怀。
在本案中,我丈夫潘某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其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一直靠服用专门药物防止病情恶化。多名医生多次在医嘱中建议患者静养。我丈夫的病情客观上需要持续的治疗和在家人护理下静养。但是,长期被逮捕羁押的环境非常不利于我丈夫潘某的健康,并有可能导致健康状况恶化。所以,在不影响案件正常侦查的情况下,对我丈夫潘雷取保候审,为其治疗疾病提供便利,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3、对我丈夫潘某取保候审,使其能安置八旬父母的照料,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
本案中,由于我丈夫潘某突然被捕后,家庭的重担都落在我身上。对一个柔弱的女子来说,家里家外都需要自己一手操持,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另外,我丈夫的父母都年近八旬,体弱多病,需要专人护理。自从潘雷出事以后,我一直隐瞒此事,没敢把实情告诉他们,害怕两位老人经受不了此番打击。可是,如果潘某被长期羁押的话,老人迟早会知道实情。年迈老人守望无助,家庭生活困顿,令人悲悯。若能将我丈夫潘某取保候审,使其暂时照料双亲,并安置好两位老人未来的照料事宜,既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也与共建和谐社会相吻合。
综上,对犯罪嫌疑人潘某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而且能使我丈夫潘某治疗其自身严重疾病,并安排照顾年迈父母事宜,使他们暮年生活尽可能平顺,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中国家庭的伦理标准。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潘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潘某取保候审,我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申请人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潘某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住所;(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
                              申请人:朱某                              2010年 4月 6 日

来源: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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