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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 从理论法条到实践执行 法治建设一

2015年4月6日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http://www.nclihunls.com/
  “虽然真凶是谁尚难定论,但在对余家3口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那一刻,从重口供到重证据,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我国法制建设无疑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一位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本案中,虽然有大量各类证据,如鉴定结论、凶器、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支持对3名嫌疑人的指控,但从内在逻辑关系上分析,这些证据间缺乏关联性,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余路平的代理律师高全义说,亢某体内的精斑和余治安的马甲,只能证明死者与余家有关联,并不能证明余家3口杀了人。
  正因为如此,检方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体现出“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据介绍,“疑罪从无”是现代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法治原则。按此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得推定并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
  不可否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早已作出明确规定,一律采用“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并未得到真正彻底的贯彻,案件被拖或退回补充侦查,导致久拖不决、超期羁押的情况十分普遍。
  究其原因,在我国,“疑罪从有”原则根深蒂固,先确定嫌疑人,再搞逆向推断,使刑讯逼供极易成为取证方式。此外,公众急切希望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的心理,也极易滋生办案人员的“口供情结”。
  针对此案,就有律师猜测:本案性质恶劣,不排除检方受到一些压力匆匆批准执行逮捕的可能性。虽然只是猜测,但法律界对这一现象的深切体会可见一斑。
  “这种思维极易造成错判,无疑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遵循用‘疑罪从无’原则,无疑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刑法文明的一个突破。”
  在对余家3口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华胜接受亢某家属委托,代理此案。他表示,在渭南市人民检察院驳回公安机关“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将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通过努力最终做到不枉不纵。同时,他希望这例典型案件能引起各界关注,尤其是相关法律专家的重视和探讨,对我国实行“存疑不起诉”的做法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来源: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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