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2015年3月26日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http://www.nclihunls.com/
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间,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没有违反规定、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
来源: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取保候审程序2.高中生要培训心肺复苏创伤救护3.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及程序4.家属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取保候审申请书格5.英国保释制度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借鉴——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