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文书
文章列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的审理流程是什么?刑事起诉状该如何书写

2022年7月4日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http://www.nclihunls.com/

 林文明律师,南昌毒品犯罪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的审理流程是什么?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2、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开庭的程序主要是:


法庭宣布开庭;


进行法庭调查;


进行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当事人需要了解下面的法律规定,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更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六十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可以看出开庭的审理流程在我们国家规定的也是非常的明确的,对于不同的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理流程也是不一样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的提供事实的证据,并且积极的配合审判长审理案件,组织好自己要说事情的语言,给审判长留下好印象。







刑事起诉状该如何书写

一、精准描述罪状


法律要素是书正文的最后一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本院认为部分。这一部分首先要写的就是指控罪名的罪状描述。如何描述罪状呢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紧扣条文进行描述,这样既准确又简洁。切勿天马行空,按照自己的理-解自由撰写。比如,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354条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就可以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而没有必要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完整性。对于有些罪名,刑法条文对罪状表述过于简单的,我们建议仍然以刑法条文的规定为原则,如果一定要进行阐释,也应当尽量采取通行的观点,规避争议问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毕竟起诉书既不是法学论文,也不是终局性文书,有争议问题应当在开庭审理的意见和法庭辩论中阐释。比如,长期以来,对的起诉书法律要素的表述习惯写成被告人XXX以非法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上,这种写法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这里使用了秘密一词容易引起争议,公开的平和方式的盗窃案例并非没有,秘密一词是否盗窃罪必备的要素面临严峻挑战,作为起诉书没有必要徒增烦扰。如果案件真的涉及到这个问题,也完全可以在开庭过程中进行说理、论证。因此,可以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改为盗窃他人财物。二是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纯属多余,因为后面的罪状表述中用了盗窃一词,就包含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思,因为在我国盗用是不成立盗窃罪的。也许有人会说,写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表达主观要件,与后面的窃取客观要件相对应。果真如此,则问题就更大了,因为对构成要件的表述不完整,徒增挂一漏万之嫌,既然表述了犯罪目的,那么犯罪动机要不要写上呢犯罪故意要不要写上呢侵害的客体要不要写上呢




二、精准把握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在罪状表述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就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出现了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的。比如的基本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这类案件,在起诉书罪状表述中,不仅要描述其基本犯的罪状,还需要将加重结果一并进行表述。比如强奸致人重伤的,应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情节加重犯是指将一定的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刑法第397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情节加重犯表现为行为方式、手段、次数、对象、场所等,比如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类型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类型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广义的情节加重犯还包括数额加重犯,即将一定数额如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对于此类罪名在表述基本罪状后,需要写明情节特别严重、入户、在公共场所当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加重情节。


三、精准引用条、款、项


在表述为罪状之后,就接着需要叙写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其行为触犯了。引用刑法条文一定要精准,精确到具体的条、款、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指控罪名只有一条一款的,则只需要引用条即可,比如,只有一款,只引用第二百三十二条即可。如果指控罪名有两款以上的,则必须具体到款,必须刑法第234条有多款,如果是致人轻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如果是致人重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如果某条、款内容中引述了其他条、款的罪刑要素的,则两个条、款均需要引用,比如刑法第237条共有三款涉及两个罪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在第三款中,立法表述为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该款引述了第一、二款的刑罚,这样以来,在一般的猥亵儿童罪的法条引用中表述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猥亵儿童则表述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再比如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需要同时引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不可遗漏。如果该罪名的刑法条文不仅有条、款,还有项的,则需要具体引用到项,比如入户抢劫,表述为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比如轮奸,则需要引用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项。如果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以之一之二的形式立法的,则直接引用第X条之一、第X条之二。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中使用的一种立法技巧,有利于保持刑法条文整体的稳定性。一般是就是在原某个条文后增加规定新的内容,其新增加的内容与该条文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该条文的一款,而是独立的条文。比如,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133条中增加规定了第133条之一,在危险驾驶罪起诉书法律适用条款引用时必须表述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而绝不能出现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荒唐可笑的现象。起诉书的法律适用部分,只引用法律,而不引用。这一点,与判决书不同。其原因也在于起诉书与判决书的功能不同,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可以引用司法解释。检察机关职能在庭审过程中阐述或在公诉意见中引用司法解释。


四、量刑情节的表述


起诉书法律要素部分,需要对法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评价的方式包括性质评价和处罚评价,比如问题,认定立功并表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和坦白,在法律要素部分是否认定,如前所述需要结合个案来决定。法定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毒品再犯、立功、坦白、、、主从犯等。


五、定罪量刑,点到为止,无需展开阐述


如前所述,起诉书的功能和性质决定了其与判决书存在天壤之别,因此,在起诉书的法律要素表述中无需进行充分的说理和展开,点到为止。对于定罪问题,只需要在表述罪状的基础上,表述其行为触犯的条款,接着表述应当以X罪追究其刑事。对于量刑情节,同样也只需要在表述特征的基础上,认定法律性质,表述法律后果即可。


六、其他要素的写作规范


前文主要就起诉书的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的写作技巧进行了阐述,除此之外,还有文头、首部、落款、附项等其他要素。目前,起诉书的技术性规范,尚不统一。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软件对于统一起诉书的技术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只有大致框架,很多具体技术规范没有体现,比如纸张、字体、字号、行间距、版式、副本章、核对无异及骑缝章、起诉书中涉及到的犯罪数额和法条是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等等。另外,同意业务软件生存的起诉书还有一些明显错误,比如起诉书落款的时间是阿拉伯数字,这是不符合文书基本规范的。因此,关于起诉书的技术性规范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应的制度。这里简单做一些阐述。1、起诉书中事实表述中的顺序号。应按照如下顺序表述:一、1.。在使用顺序号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使用顺序;二是顺序号后的标点符号。像这样的顺序号后没有标点;像1、2、3这样的顺序号后使用的是.,而不是顿号、。2、文书编号。对起诉年度应采取〔〕,不应该用[]、。文号中没有第和字。3、不得滥用秘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犯罪,决定将其交付,提起公诉而制作的,应当是公开的。在起诉书上标明秘级,与公开审判的法律精神相违背。4、被告人的前科。如前所述,我们主张被告人的违法犯罪前科一般不宜写入起诉书之中,只有在两种情况下需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其犯罪前科:一是构成累犯或者毒品再犯的,因为在法律适用部分要认定累犯或毒品再犯,所以在被告人基本情况中需要表述前科,否则累犯或毒品再犯的认定将无法从起诉书中看到依据;二是被告人的前科可能成为其构成犯罪或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比如盗窃罪,根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1000以上3000元以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同时,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样被告人的盗窃罪前科就直接成为定罪的要素,因此需要在起诉书中记载。还有些前科会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比如。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前科,起诉书中不得表述。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就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由于起诉书是公开性的,一旦起诉书中记录了其已经封存的犯罪前科,就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变相将已经封存的犯罪前科给拆封了。




侦查终结文书具体规定内容都有些要求



一、侦查终结文书具体规定内容都有些要求


首部。这部分内容包括文书名称和犯罪嫌疑人基 本情况。


文书名称的写法是:“XXX XX 案预审终结报告”。结果是集团案件,一般要写集团首犯或主 犯的姓名,即“XXX X X 预审终 结报告”。如果是一名或数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几种罪行的,一般要把


犯罪性质严重或为主的罪名放在前面,依次相排。如杀人、抢劫、强 奸、抢夺、盗窃等……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所和简要经历。


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简要经历时,一般要按时间先后写明该人学 历、职业变更情况。对受过刑事、治安处罚的,应在相应的年度中, 写明处罚的日期、原因、决定处罚机关的名称和处罚的案由等主要违 法犯罪经历的情况。最后,顺序写明在本案中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采取 强制措施的情况。


有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荽根据他们在案件中的主、从地 位、顺序排列,逐人写清上述各项内容。


正文。在这部分中,要叙述案件的来源、案件事实和审理情 况。特别要注意写清以下几项内容:


①案件来源情况。简要阐明发案、侦查破案、查获犯罪嫌疑人 和预审受理案件的情况。制作时,首先要写明案件 的发生时间、地点及侦査部门立案的情况;其次,要写明侦査部门破 案的方式、方法及经过,并写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最后,写明预审部门受理本案的日期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地点。制 作以上内容时,可以参考案卷中侦査部门报送的《破案报告》,有的 案件也可以根据预审受理案件时的证据材料证实的有关情况制作。


②案件事实情况。即要写明经过讯问和调査,已经查证属实的案 件事实,无论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在 《预审终结报告》中都应当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客观全面地反映预审 过程。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在什么 条件下、出于什么动机、想达到什么目的、实施了哪些犯罪前的准备 活动、采取了哪些手段、实施了哪些行为、造成了什么程度的后果, 以及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态度等;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法 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要交待清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也要注明依据和理由,以便领导审批时作出正确决策。


在我国相关的案件在进行办理终结时,相关的办案单位应对这类案件出具相应的侦查终结文书,对这类案件的具体终结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文书的内容也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书写,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符合我国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流程。







来源: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Tags: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的审理流程是什么,刑事起诉状该如何书写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决定提
  • 2.民事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用)
  • 3.董某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 4.余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 5.______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